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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当然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23-02-28

一、基本案情

叶某系太仓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7时16分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书院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诊断叶某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叶某向太仓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某是否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叶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主要系风雨外力因素所致,其对单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判决支持叶某诉讼请求。太仓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叶某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太仓市人社局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改判驳回叶某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本案事故系风掀起雨衣、雨衣遮挡视线、车辆碰撞公交站台延伸路牙三重因素综合所致,叶某对此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再审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非当然构成工伤。叶某在风雨中骑行电动车应尽小心谨慎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其未采取停车整理雨衣或推行电动车等避险措施,而选择继续骑行,因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电动车撞到非机动车道路路牙,引发单方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系其主要过失所致,遂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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